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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置业公司出租商铺租金分摊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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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byline
时间:
2015-8-31 18:12
标题:
关于置业公司出租商铺租金分摊开票问题
各位大神:
房地产置业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租金,有的要开具发票,有些没有开具发票
我的问题:1、如果在收到租金的当月对方要求要一次性开具租赁发票,那么在当月报税时,是不是要一次性将租金全部确认为收入2、那没有要求在收到租金的当月就开具发票的,是不是分摊到各个租赁月份,确认收入,如果在后来某个月份客户要求一次性开具发票,该怎么处理,是全部确认收入,再冲回原来已确认收入的月份,这样感觉比较乱,同时,收入又不符合匹配原则,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才好。
恳求大神们解答,谢谢!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5-9-1 09:10
无论是否开具全部发票都应该分期确认收入,收入与费用配比,你的租金按月确认收入,折旧按月计提,否则的话收入一次性确认,成本分几年确认,就不能配比了。但是你的营业税和房产税是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缴纳的,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里规定的
作者:
qingqing
时间:
2015-9-1 10:24
我们的做法是收到租金收入的同时开具发票,不管对方客户什么时候需要发票。结转收入时,简单点的做法可以按照年份分摊收入。
作者:
luoxiaojuanhao
时间:
2015-9-2 11:22
收入是可以分期分摊的,你可以参考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税金是在取得收入时就要全部缴纳了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5-9-2 16:39
我的理解是实际收到租金时确认收入并交纳税金,这样才能匹配,不用搞得那么复杂。
作者:
黑土
时间:
2015-9-7 10:30
一楼的回答很有道理
作者:
bobbyline
时间:
2015-9-10 19:20
谢谢各位的热烈回应
作者:
HJTWJB2014
时间:
2015-9-22 21:33
2楼的回答是正确的,这样处理即符合会计准则,也不违反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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