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水电费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rmxs
时间:
2015-8-24 15:48
标题:
水电费问题
本帖最后由 yrmxs 于 2015-8-24 15:50 编辑
目前项目涉及的施工企业不止一家。只有一个电表。我们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施工合同有的注明:施工用水电费由甲方(开发公司)承担,请问:水电属于动力。甲方(开发公司)直接支付水电费是不是属于甲供材,有涉税风险?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5-8-24 16:05
正常水电费不会有涉税风险的。
作者:
黑土
时间:
2015-8-24 16:55
先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水电费”,完工后分摊。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5-8-24 21:06
既然合同中明确由甲方承担,那么先计入其他应收款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5-8-25 10:45
计入开发间接费
作者:
ncwdd
时间:
2015-8-26 09:25
施工水电费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如同工厂生产产品耗用水电费并构成生产成本的要素),正常情况下计入乙方工程决算的造价内。甲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的施工水电费,虽然不属于甲供材,但会引起内外部查账人员的怀疑,怀疑成本的真实性,即乙方决算内是不是也包含了水电费、甲方是不是将水电费重复计开发成本。
作者:
cff940502
时间:
2015-8-27 10:43
同意楼上意见
作者:
~阳光~
时间:
2015-9-7 08:27
支持六楼!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5-9-7 11:29
如果电费收取不存在差价,不存在涉税问题
作者:
qingqing
时间:
2015-9-8 16:22
6楼的回答真好!
作者:
林青
时间:
2015-9-10 09:27
来学习了!
作者:
孤单人
时间:
2016-5-1 22:04
不是甲供材.施工用水电不能税前扣除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