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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房企预收房款能否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打印本页]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5-6-8 16:43
标题: 转:房企预收房款能否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房企预收房款能否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日我公司有向购房者预收房款。请问,预收房款能否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为此,你公司如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可以确认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征基数。
                          (吴清波)


作者: cff940502    时间: 2015-6-11 07:59
可以哦
作者: blct123    时间: 2015-6-11 08:46
讲的好,要学习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5-6-11 17:29
要好好学习
作者: 大鹏展翅    时间: 2015-6-12 17:02
学习了
作者: 武昂    时间: 2015-6-17 09:01
原来这样啊
作者: 茉莉花小小    时间: 2015-6-17 16:52
可以的
作者: 梓尧    时间: 2015-7-22 14:48
谢谢分享
作者: 古早人    时间: 2015-8-10 14:40
当然可以
作者: 美丽的世界    时间: 2015-8-16 22:54
学习一下
作者: 黑土    时间: 2015-8-27 11:17
完全可以作为基数。
作者: 黑土    时间: 2015-9-1 08:44
肯定可以。
作者: shrchy    时间: 2015-9-1 11:12
学习学习,谢谢分享
作者: 勇者胜    时间: 2015-9-18 14:13
学习方能进步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67460-1-1.html
作者: 黑土    时间: 2015-9-23 09:14
肯定可以确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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