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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票内容涂改,不得在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魅影骑士    时间: 2015-3-25 18:51
标题: 发票内容涂改,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小何带客户去的是一间日本料理餐厅,用餐后他要求收银员按照自己名片上的公司名称开具发票,之后就拿着收到的发票与客户一起匆匆离开。次月向财务报销招待费时财务小姐发现小何的这张日本料理餐厅开出的发票公司名称少了一个字,于是拒绝接收这张发票。小何无奈之下再次回到这家餐厅,找到收银员要求重新开具发票,收银员则以发票开具时间已经跨月无法作废为由不同意重新开出发票,只把这张电子发票上打错的那个字用笔划掉,然后在旁边用笔标注了正确的写法,同时在改正处加盖了餐厅的公章。
    小何对这种做法拿不准主意,就当场拨打了广州地税12366咨询热线进行确定,咨询员告诉小何,对发票进行涂改是错误的做法,即使在涂改处加盖了公章也是无效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地税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发票必须一次性开具,开具发票时发现填写错误需将该张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而不能自行进行涂改”。
作者: xiaomikedai    时间: 2015-5-26 16:44
要好好学习
作者: 胡新强    时间: 2015-5-26 17:30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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