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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车车哎哎哎    时间: 2015-2-12 15:22
标题: 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
请问1下 2006年 1月我公司 吧 自产的 商品房 作为 出租 至 签订合同当天   账面 确认为 投资性房地产  租期为 1年 2007 年1月31 日 租期满 租户 不在继续 承租 请问这时候 我是不是 要把 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价值在 转 回 开发商品 等待 下1次 签订合同 时在转回 投资性房地产 ?

如果转回了 开发产品   又进行了销售  请问他的计税成本又是多少  假设 以上 2006-2007 我会计上计提了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年

作者: mdx816    时间: 2015-2-13 11:19
这个问题我也想知道
作者: 我稻草人    时间: 2015-2-13 15:58
只要你继续出租就不用转,如果要转为自用才转
作者: xcwrm    时间: 2015-2-21 15:38
原开发成本余额
作者: 李小皮    时间: 2015-2-26 10:13
看看如何再说吧  
作者: 立冬    时间: 2015-3-2 10:13
建议转回开发产品。若一直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需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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