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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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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车车哎哎哎
时间:
2015-2-12 15:22
标题:
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
请问1下 2006年 1月我公司 吧 自产的 商品房 作为 出租 至 签订合同当天 账面 确认为 投资性房地产 租期为 1年 2007 年1月31 日 租期满 租户 不在继续 承租 请问这时候 我是不是 要把 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价值在 转 回 开发商品 等待 下1次 签订合同 时在转回 投资性房地产 ?
如果转回了 开发产品 又进行了销售 请问他的计税成本又是多少 假设 以上 2006-2007 我会计上计提了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年
作者:
mdx816
时间:
2015-2-13 11:19
这个问题我也想知道
作者:
我稻草人
时间:
2015-2-13 15:58
只要你继续出租就不用转,如果要转为自用才转
作者:
xcwrm
时间:
2015-2-21 15:38
原开发成本余额
作者:
李小皮
时间:
2015-2-26 10:13
看看如何再说吧
作者:
立冬
时间:
2015-3-2 10:13
建议转回开发产品。若一直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需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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