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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小区入住率未达到供公司的要求,要求开发企业交纳取暖费,如何做账。 [打印本页]

作者: liaohai    时间: 2014-12-17 14:58
标题: 因小区入住率未达到供公司的要求,要求开发企业交纳取暖费,如何做账。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A住宅小区已入住,但2014年冬季入住率未达到供暖公司的要求,所以要求甲交纳40万元取暖费后方可开栓供暖 。请问甲交纳的40万元如何做账 ?

作者: 605782423    时间: 2014-12-17 15:32
计入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
作者: cyh692539045    时间: 2014-12-18 10:44
学习学习学习学习
作者: 蓝兔子    时间: 2014-12-19 06:52
我认为计入管理费用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4-12-20 08:23
1. 案例中小区因入住率不达标供暖公司不予供暖,而要求甲方缴纳取暖费的问题,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各地区发布的供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山东潍坊、淄博青岛等均发布类似文件),入住率低于60%的小区不予供暖,此问题与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商品房交付,预售合同履行完毕,即使房产证未办理而房产证的办理需要业户委托开发商办理而不是开发商的直接合同义务,而属于后合同义务,属于与预售合同相关的附加责任。因此让开发商补交取暖费没有依据;2. 如果开发商同意缴纳取暖费的,应与供暖公司等签订协议,否则税务局可能会认定“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而不予扣除,因为根据供暖合同约定,取暖费由使用者承担缴纳的。3.如果补充协议、支付并取得供暖发票后建议列支在“开发间接费”科目中,主要是因为此40万元费用属于整体开发对象承担的成本费用,至于列支在基础设施费,个人认为理由不足。4.整体分析个人倾向于开发商不予承担此费用,因为于理无据。
作者: 林青    时间: 2014-12-28 15:21
来学习!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5-1-1 08:57
房屋已经竣工交付,所以这个取暖费不应该成本化。1.如果房屋已经售出,那么这个费用与开发商无关。2.如果未售出,则可以暂不供暖,也就不存在取暖费的问题。3.如果开发商垫付这40万取暖费,个人认为计入管理费用妥当一些。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5-1-3 12:51
学习学习
作者: xytuotuo    时间: 2015-1-9 11:44
在这里真好,有这么多的良师益友,受益匪浅,谢谢!!!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5-3-22 13:49
构不成成本,只能说是费用
作者: HJTWJB2014    时间: 2015-10-3 12:53
因入住率未达到要求,是因房屋空置而产生房产公司交纳取暖费,因而应计入销售费用——空置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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