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土地增值税发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三妮    时间: 2014-12-9 11:21
标题: 土地增值税发票问题
我公司因与土地转让问题与转让方官司,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土地归我公司所有,有判决书,转让方已补交转让土地时应交的税金,但是没给我公司开发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部门以没有发票为由,土地成本不能作为扣除项目,这样,我公司由原来应退土地增值税改为补交土地增值税。我公司能以判决书入土地成本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能扣除吗?
作者: 凿齿    时间: 2014-12-9 16:53
必须要对方开发票,必要时向税务举报,不追回发票,就不能扣除。
作者: 攀之峰    时间: 2014-12-9 19:36
这个不太合理,但可以再进行沟通,在沟通的同时,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尽快索取发票入帐,如果说允许二次清算的话,只是一个时间差问题了,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4-12-10 08:15
可以向税务申请按发票丢失登报公示程序处理,法院判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据的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4-12-12 08:04
转让方必须开具不动产发票,你方根据发票和法院判决书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缴纳契税。
你说得情况,对方已经补缴了税款,估计已经开具了发票,你可以去税务局查询,取得复印件也可以。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4-12-13 14:02
以判决书不能入成本,也不能抵扣或扣除。因为高院判决书属于民事裁决,对于税务机关没有效力,税务机关执法依据是《征管法》及实施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税总局的公告文书等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文件,二者不可相互替代或混淆。既然对方已交税金可以提供完税证代为开具发票移交贵公司,如果对方拒不提供的贵公司可以诉讼要求转让方限期提供合法票据,否则损失由对方承担。供参考。
作者: 潇洒的疯子    时间: 2014-12-14 20:17
肯定需要发票,因为土增税是按票扣除(除了某些拆迁补偿,按照拆迁户的签字等手续)。
作者: 潇洒的疯子    时间: 2014-12-14 20:22
但是,必须要明确这么几个问题:1.对方补交土地转让的税金依据?如果是税务机关评估增值而补交的,那么你公司接受此块土地,可以按照当时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报告评估价计入土地成本;如果是政府划拨给你交易前手的土地,那么补交的税金及土地使用费,又是另外一种事项;2.你如果取得对方的税金发票,发票抬头是对方公司还是拥有此块土地的项目公司?
作者: cyh692539045    时间: 2014-12-18 11:00
学习学习学习学习
作者: liaohai    时间: 2014-12-19 09:07
地税代为开具发票。
作者: 蓝兔子    时间: 2014-12-19 15:12
对方补交了税金必然会取得发票,应及时索要,方能入成本
作者: iamliushirun    时间: 2014-12-26 11:48
不能用判决书如成本,必须要凭转让房开具的发票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5-3-22 13:48
这事只能去打友情牌,沟通解决,若上家已经完税,理论上可以开具发票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