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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预收房款作为广告费、招待费扣除基数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jed_85    时间: 2014-10-7 11:20
标题: 关于预收房款作为广告费、招待费扣除基数问题?
请教一个问题,现在是预售阶段,有预收房款没有收入,所得税清算的时候,预收房款可作为广告费和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那等到房屋交付以后结转收入时,收入还能再作为广告费和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嘛?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4-10-7 13:26
有点忘记了,结转收入后,在收入调减项里填以前年度的预收款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4-10-7 22: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4-10-8 07:48
国税发2009.31号文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房款可作为广告费和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但只能扣除一次,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作者: cff940502    时间: 2014-10-8 07:56
结转后的收入如果预售时已作为扣除基数就不能再做
作者: 李桃    时间: 2014-10-8 08:42
想好好的学习
作者: zznina    时间: 2014-10-8 17:06
预收时作为基数,确认收入时扣回来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4-10-9 08:37
预收账款按照国税总局发2009年第31号文件可以作为费用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以后不能作为基数,但是超出基数的费用一般可以5年内扣除,具体执行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供参考。
作者: yufengjinyun    时间: 2014-10-11 08:51
在所得税清算时,进行纳税基数调减,也就是调表不调账
作者: yang1561874773    时间: 2014-11-6 10:43
海蛎子 发表于 2014-10-7 22: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 ...

谢谢学习了
作者: 会计0001    时间: 2014-11-10 22:46
谢谢分享!
作者: 孤单人    时间: 2015-8-5 19:51
预售阶段,预收的房款在所得税汇算可以作为招待费和广告费扣除基数,交房后,结转收入的房款不能再作为招待费和广告费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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