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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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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八月之陌
时间:
2014-9-15 15:40
标题: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营业范围:设计、安装、电器产品批发零售等略)和我房产公司签订《电源防感应雷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条款写的主要是设备安装、调试,只其中一条写着:承包方所提供的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工程预算写着:电源电涌保护器 86个 价格含税18万元。现甲公司全额开建筑业发票给我公司。问:此发票开具有问题吗?
我的理解:此业务实质上是:甲公司卖防雷设备给我公司,并负责安装调试。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所以,此业务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开具增值税。
但是,甲公司说他们一直开给房产公司都是建筑业发票的;我另外咨询了一个同行的前辈,他是这么理解的:因为是安装合同,所以开建筑业发票;如果是购销合同就开增值税发票。而且,目前房产公司的主管税务机构一般都是地税,如果是增值税发票,到时候做清算还要写情况说明,如果是地税的发票,就没关系。故此,这个业务全额开建筑业发票是没问题的。
所以发帖想最后确认下:此业务到底是开什么票的?谢谢阅读
作者:
凿齿
时间:
2014-9-16 08:14
都可以,但应该保护一致。
另外说个细节,他的经营范围里,安装在销售前面,所以,开建安票看起来更合适。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4-9-16 08:16
1、关于混合销售适用税收法规不但要看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还要看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且房企目前还是属于地税是营业税纳税人。2、你同行前辈理解比较正确,工程属不属于设备供应还要看本省区地税有关设备材料分类的名单目录。
作者:
陈高友
时间:
2014-9-19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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