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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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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y_zyu
时间:
2014-9-10 20:15
标题: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处理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土地增值税中开发费用按10%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问:1、实际操作中向如何取得金
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2、大家交流一下,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利率最高达到好多?
3、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是否仍要计提利息,汇算前取得利息发票,才能当期扣除?
作者:
zy_zyu
时间:
2014-9-11 14:09
求各位大神回答一下
有没有向金融企业的取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的啊,如果不能取得,税务怎么鉴定可扣除的利率呢?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是否仍要计提利息,汇算前取得利息发票,才能当期扣除?
作者:
纪梵希洛俪塔
时间:
2014-9-11 15:10
同问,实务中还没有遇到过税务部门的要求
作者:
zy_zyu
时间:
2014-9-11 15:55
是的,我问管理科长,他不知道企业所得税扣除还要在金融企业的取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范围内,但事务所是要求按税法来执行,
作者:
陈高友
时间:
2014-9-19 20:44
8888888888888
作者:
DUDINGADU
时间:
2014-9-26 19:51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土增税是不是据实扣除
作者:
DUDINGADU
时间:
2014-9-26 19:52
是土地+建安和的10%
作者:
DUDINGADU
时间:
2014-9-26 19:52
因为不符合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个要件。
作者:
zy_zyu
时间:
2014-10-8 15:28
DUDINGADU 发表于 2014-9-26 19:51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土增税是不是据实扣除
土增是这样,但企业所得税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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