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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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贵林
时间:
2014-9-4 20:48
标题:
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不计利息)
急求助:请问我们公司为了开发一个项特意成立了一个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之后项目公司所有资金不够需融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很低,直接由母公司汇钱过来,项目公司直接挂其它应付款,无借款合同,不计利息,请问这样有涉税风险吗,符合财税要求吗?如果算利息会不会更好些,对公司更有利?急求助
作者:
暗夜群星
时间:
2014-9-5 08:36
有关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确实有会被税务局核定征利息税,以及由此衍生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现实中,如果你们关联公司之间将资金往来动的稍频繁些,如一月进出一次或至少半年有个来回两次,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和税务局协调免征这个问题.
另外如果你能查到陈萍生老师的有关《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这个讲座,他里有一段专门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按他分析,认为按总局的一些精神,这种税应该是可以不征的。不过这个很考验财务人员与税务局的沟通协调能力。
作者:
dekhtk
时间:
2014-9-5 08:37
如果你母公司给你的钱也是从银行融的资,我建议你和母公司签一个借款协议,借款利率按母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利率,也是母公司付多少利息就给你转多少利息
作者:
dekhtk
时间:
2014-9-5 08:45
走统借统还的模式,项目公司利息可以扣,母公司也不用开发票交营业税了
作者:
nthzy
时间:
2014-9-5 10:12
dekhtk 发表于 2014-9-5 08:45
走统借统还的模式,项目公司利息可以扣,母公司也不用开发票交营业税了
走统借统还的模式,适用总分公司模式吧。
关键是独立子公司最终用什么发票记账,税务局是否认可,有相关的文件支持吗
作者:
陈高友
时间:
2014-9-6 23:19
:hug::hug::hug::hug:
:看那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4-9-9 09:23
一个股东的话,不如增加项目公司的资本。借款的确有税收风险
作者:
hui7825
时间:
2017-6-23 11:16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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