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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打印本页]

作者: 乔丹    时间: 2014-8-7 14:07
标题: 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请问房地产业务未按国税发2009年31号确认收入,而是按计税毛利率申报收入,是否能确认为偷税行为。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4-8-11 10:46
如果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预售收入应作为计税收入预提税金并交纳,如果隐瞒预售收入并达到少交税款目的的,形成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属于原来的偷税行为。目前偷税这个词一般不用的,改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刑法修正案中已经修改。
作者: cwz108    时间: 2014-8-13 13:48
不是偷税
作者: yufengjinyun    时间: 2014-8-15 09:47
税收征管法还是用偷税罪,没有同步
作者: 好顺    时间: 2014-8-22 12:47
谢谢了
作者: 孤单人    时间: 2015-8-5 19:36
完工前取得的收入,按预计毛利率征税;在完工后取得的收入,按实际的毛利率征税.
作者: 孤单人    时间: 2015-8-8 11:27
要确认为偷税行为.完工前按计税毛利率计算,完工后,按实际毛利率计算,同时还要将预收房款仢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1249191887    时间: 2015-8-12 15:15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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