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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联方往来借款的涉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4-8-1 11:08
标题: 关联方往来借款的涉税问题
我是房产公司,往来款中有涉及借款,(实际都是老板的公司),请问这样有什么涉税风险,我们应该怎么解决呢,有懂的朋友,我们一起研究一下吧。多谢,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4-8-1 14:41
学习了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4-8-1 14:59
这块的资金往来其实就是营业税该不该交,你也应该没有利息发票,从实际情况上来看,真是可交可不交,没有强力的证据的
作者: 133zyp    时间: 2014-8-2 07:04
学习了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4-8-2 16:21
财务匪兵 发表于 2014-8-1 14:59
这块的资金往来其实就是营业税该不该交,你也应该没有利息发票,从实际情况上来看,真是可交可不交,没有强 ...

是滴老师我们的情况就是这样,都老板自己的企业借款,怎么可能付利息呢,但是我怕跟税务实说了,他们不会强说利息营业税跟企业所得税(因为往来挂账时间超一年会有说法不)呵呵,我不知怎么找个说辞更好呢,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4-8-2 18:14
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4-8-2 18:15
(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4-8-3 20:08
同意楼上的。
作者: INATE    时间: 2014-8-4 16:19
没水平
作者: 恒昌地产    时间: 2014-8-7 13:58
一直困绕财务的一个问题,税局不是不知道房产贷款是从其关联他企业来的,交不交税看人家的脸色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4-8-8 14:48
恒昌地产 发表于 2014-8-7 13:58
一直困绕财务的一个问题,税局不是不知道房产贷款是从其关联他企业来的,交不交税看人家的脸色

是的呀,现 在融资银行都不放贷了,自己的钱借来花,还得交税,道理是这样的,可没处说理,有没能高手指点一个高见呢,
作者: panison    时间: 2014-8-12 18:26
我去年在扬州税务学院听课时,老师意思,按照税收征管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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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个浙江税务网,陈良照(我在上海听过他的课)写的文章
http://www.zjtax.net/newsDetail_9090.html
“从目前营业税相关法规来看,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规定,无偿融通资金行为不应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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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由于有税收执法权,而且传统上是“官”,所以比较强势,我建议在沟通过程中,他说他的理,你说你的理,不要说对方是错的,也不要说自己是错的,就是存在争议,然后,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关"。
作者: 蓝色的梦    时间: 2014-8-13 21:11
1、利息的税前扣除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问题
    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进行了列举,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现在有基层单位提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进行税前扣除?
    在上级未明确前,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内资金使用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管理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总部与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该贷款用于其成员企业的项目,可以凭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据、付款凭据等允许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如果在贷款协议中未明确贷款用于其成员企业,且贷款企业与用款企业的实际税负一致时,用款企业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支付给贷款企业的利息,凭双方的借款合同、银行付息单据、付款凭据等税前扣除。
   (3)跨年一次还本付息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跨年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应在付息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利息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1)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与转借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认定为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借出方不确认利息收入,借入方也不得扣除相关利息支出(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4-8-14 10:58
蓝色的梦 发表于 2014-8-13 21:11
1、利息的税前扣除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 ...

收到了,多谢你了,我觉得我们企业是符合最后一条的,没有使国家税收减少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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