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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取得土地的评估价,可计入土地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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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JZJZZH
时间:
2014-7-27 21:58
标题:
取得土地的评估价,可计入土地成本吗?
我房产开发企业,经市政府批复,将市区土地置换一块城郊土地开发房产,原有土地未缴纳出让金,置换入的土地也免交出让金。后企业所得税稽查,补了一个置换入土地的评估报告(按置换入土地时相邻土地的挂牌拍卖价),稽查也认同该土地成本。现土地增值税清算,无法取得“取得土地的支付凭证”,地税审核时不予认同该土地的评估价,说必须要真金白银支付的或者有原有土地的出让凭证才予以扣减。请教各位高人前辈,我该咋么说服清算审核组?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4-7-28 07:53
原有土地未缴纳出让金,属于划拨土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
作者:
liuzhengqi
时间:
2014-7-29 08:47
请让我看看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4-8-11 10:36
市区土地未交出让金,用市区土地置换的城郊土地免交出让金,在清算时无法提供取得土地凭证,这个问题纠结在于贵公司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国税局稽查的认可本身就存在问题,置换土地评估报告本身就不合法(没有实际支付对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予扣除符合规定。建议采用先交后返方式,由免交土地出让金调整为土地出让金先交后全额返还(我搞不懂该宗土地的属性是商业、商住、住宅、划拨?,契税如何缴纳的?契税不交如何取得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完税证明的?又是如何办理土地证的?),否则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都有风险,包括土地出让过程的专项审计也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建议补办手续,先交后返。各地政策不一,以上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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