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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市综合体和商场对外出租的收入,是否交房产税? [打印本页]

作者: 苍生笑    时间: 2014-7-26 14:32
标题: 城市综合体和商场对外出租的收入,是否交房产税?
本帖最后由 苍生笑 于 2014-7-26 14:43 编辑

       城市综合体和商场将柜台、摊位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是否交房产税?各位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交呢?


作者: 苍生笑    时间: 2014-7-26 14:46
内地税字[2009]238号: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柜台租赁承包经营行为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  房产税 效力区域:内蒙古法规 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9]238号 发文时间:2009-7-29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公司柜台承包经营行为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200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商场产权所有人对外租赁或承包柜台、摊位取得收入不属于房产租金收入,应不予征收房产税。对商场产权所有人应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4-7-26 16: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作者: 苍生笑    时间: 2014-7-26 17:08
怀传 发表于 2014-7-26 16: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 ...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重点在“房产”两字!?
柜台、摊位 不是房产,所以租金可以不缴纳房产税。当然,应按房产原值缴纳。别亏了国家的。

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正!
作者: 苍生笑    时间: 2014-7-26 17:53
本帖最后由 苍生笑 于 2014-7-26 17:55 编辑

【军长】浙江****  17:43:28
吉地税发〔2006〕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0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提出一些业务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房屋出租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商(市)场或其他纳税人将部分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对未构成房屋的柜台、铺面、场地等出租的,仍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师长】五洲国际***  17:44:26
我这边都是划分之后卖的虚拟铺位
【团长】****  17:44:27
恩 专业分析
【师长】五洲国际***** 17:44:50
因此我这块税局来一般都是推给业主了
我这里只有服务费所以不缴纳房产税
【团长】*****17:45:57
是的 这就是税务筹划空间
【团长】***** 17:47:03
作为综合体 签订的合同就很重要
【军长】浙江**** 17:50:46
津地税地(2012)16号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定期收取车位租金的地下停车场(位),按已出租车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出租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出租具备房屋基本属性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团长】**** 17:52:02
@浙江**** 呵呵 我刚才一直搜这个文 谢谢
【团长】***** 17:53:24
二、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出租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出租具备房屋基本属性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怎么理解呢?
【军长】浙江****  17:53:58
同吉林一样理解
【团长】***  17:54:14
恩 结合起来 好理解一些
整间房屋出租 就缴纳房产税
【团长】*****)  17:55:34
如果房屋设计成:一个大厅 划分为不同的铺位 就不交
但是 功能不会区分这么好
肯定有整间房屋  有空旷大厅的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4-7-26 19:47
无论是法规还是实操,商场柜台、摊位等的出租收入不缴纳房产税(非房产税课税税基),延伸到我们房企,就是地下、地上车位等的出租收入,亦然。
只有一点是法规明确的,就是酒店、宾馆的常包房要征收房产税。
法无明文不征税。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4-7-26 19:55
苍生笑 发表于 2014-7-26 17:53
【军长】浙江****  17:43:28
吉地税发〔2006〕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20

我认为也不征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4-7-27 07:53
      内地税字[2009]238号: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柜台租赁承包经营行为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公司柜台承包经营行为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200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商场产权所有人对外租赁或承包柜台、摊位取得收入不属于房产租金收入,应不予征收房产税。对商场产权所有人应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津地税地(2012)16号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定期收取车位租金的地下停车场(位),按已出租车位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房产税问题
对各类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出租摊位、柜台或场地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出租具备房屋基本属性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各地的规定,柜台摊位出租均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着重点在于“房产”,柜台、摊位不拥有房屋产权,不属于房产。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4-7-27 08:10
苍生笑 发表于 2014-7-26 17:08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重点在“房产”两字!?
柜台、摊位 不是房产, ...

我同你的理解是一致的。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4-7-27 12:15
各地方有不同的解释。今天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咨询(2014年4月29日,编号650480)中看到: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还是楼主说的好:不管是从价、从租,都要缴纳房产税,不能亏了国家!
作者: 苍生笑    时间: 2014-7-27 14:56
燕岛秋湖 发表于 2014-7-26 19:47
无论是法规还是实操,商场柜台、摊位等的出租收入不缴纳房产税(非房产税课税税基),延伸到我们房企,就是 ...

天​津​地​税​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1​6​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视同不动产销售,不征收房产税;对停车场(位)的实际使用人征收或免征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应税单位的,车位价值应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免税单位或个人的,免征房产税。
作者: 18508522006    时间: 2014-7-27 15:47
看看看看看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4-7-27 19:34
苍生笑 发表于 2014-7-27 14:56
天​津​地​税​关​于​地​下​停​车​场&#8203 ...

总局无明确规定,各地规定不一,一切以实操为准。
另外为何一定要出售20年使用权呢?19.9年不可以吗?
作者: 苍生笑    时间: 2014-7-28 11:55
燕岛秋湖 发表于 2014-7-27 19:34
总局无明确规定,各地规定不一,一切以实操为准。
另外为何一定要出售20年使用权呢?19.9年不可以吗?

20年期限 是合同法上的效力最长期限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4-7-28 15:43
苍生笑 发表于 2014-7-28 11:55
20年期限 是合同法上的效力最长期限

我郁闷死了,看下你们天津的文件,是不低于20年,也就是大于20年,所以我才说19.9年
作者: 苍生笑    时间: 2014-7-29 09:18
燕岛秋湖 发表于 2014-7-28 15:43
我郁闷死了,看下你们天津的文件,是不低于20年,也就是大于20年,所以我才说19.9年

20年以内,属于合同效力以内,算是租赁。大于20年后,租赁的效力已丧失,只能算是销售了,如同买商品房,如果只买19.9年产权,那是销售吗?超过20年,就是销售,呵呵。天津的地税专家们在研究税法的时候,可不会违背法理(合同法)。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4-7-29 17:37
苍生笑 发表于 2014-7-29 09:18
20年以内,属于合同效力以内,算是租赁。大于20年后,租赁的效力已丧失,只能算是销售了,如 ...

我对天津的税筹有点疑惑,出售19.9年使用权,剩下的50.1年赠送,这部分在税法范畴目前属于盲区非让我把这个话说出来呀?
你应该到版主群里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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