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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case: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视同销售有何差异 [打印本页]

作者: chrischowlin    时间: 2014-6-30 14:34
标题: case: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视同销售有何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很多人认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对此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由上可以看出,相比增值税的明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列举的六项,都没有对外投资,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
  那么,视同销售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何差异。
  一、视同销售
  例1:A公司以自产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成本为100000元,市场价为150000元。该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处理如下:

作者: 散步的云彩    时间: 2014-6-30 15:46
很快进入学习状态
作者: 鹰击长空    时间: 2014-6-30 16:12
谢谢分享
作者: huangningoo    时间: 2014-6-30 16:24
学习了
作者: 那些年    时间: 2014-6-30 16:50
学习学习。借鉴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4-6-30 17:01
学习!!!!!!!!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4-6-30 17:03
学一学!!!!!!!!!!!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4-7-1 14:12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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