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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赞助世界杯应取得合法票据 [打印本页]

作者: chrischowlin    时间: 2014-6-27 13:26
标题: 案例:赞助世界杯应取得合法票据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市足球协会赞助20万元,用于2014梦幻世界杯暨第七届加油中国城市冠军联赛A赛区的赛事冠名权;赛事现场品牌广告权;赛事网络品牌推广权。协议约定,足球协会向赞助商开具合法票据,并提供两种票据供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两种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法定凭证?
  依据现行财税政策规定,这两种票据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4-6-27 14:44
先回复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4-6-27 14:45
后学习
作者: 天津我的家    时间: 2014-6-27 15:14
不取得发票定性为直接捐赠,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作者: yuncaifeiyang    时间: 2014-6-27 17:10
学习学习

作者: 图兰朵    时间: 2014-6-28 11:48
学习学习
作者: 591cheng    时间: 2014-6-29 09:24
学习一下
作者: zhouyi_1988    时间: 2014-7-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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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522606046    时间: 2014-7-23 10:27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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