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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集团公司,可以设置费用分摊的原则,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4-6-24 21:37
标题: 集团公司,可以设置费用分摊的原则,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可以设置费用分摊的原则,可总部的费用却不能在税前扣除,上缴的管理费取消了,集团本部无收入,集团人员的费用,如何列支呢?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4-6-25 08:30
国税函发[1999]136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第二点第(三)项第2小点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若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业务招待费应按向下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金额再适用税法规定的两档比例据实进行列支。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4-6-25 21:01
塞外愚翁 发表于 2014-6-25 08:30
国税函发[1999]136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第二点第(三)项第2小点规定:“ ...

管理费早就取消了,说点对滴行不行?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4-6-26 08: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136号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办法》法规: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一)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三)凡税收法规法规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法规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法规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法规。
  3.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4.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四)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三、管理费的扣除管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4-6-26 20:53
塞外愚翁 发表于 2014-6-26 08: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过期作废了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4-6-27 07:44
茶心如禅 发表于 2014-6-26 20:53
过期作废了

呵呵,不好意思啊,本文件只有第七条作废了,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第四条。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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