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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增清算中 分摊成本时普通住宅部分是否可以把毛坯和精装分开摊销成本? [打印本页]

作者: yrmxs    时间: 2014-6-2 07:02
标题: 土增清算中 分摊成本时普通住宅部分是否可以把毛坯和精装分开摊销成本?
土增清算中 分摊成本时普通住宅部分是否可以把毛坯和精装分开摊销成本?
作者: ncwdd    时间: 2014-6-3 06:16
可以,前提是你们平常会计核算时,已将精装房作为一个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作者: bmzdeai    时间: 2014-6-4 10:55
如果会计核算的时候能细分,是可以分开核算的,但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各省有不同的成本归类方法,应参照当地文件。
作者: sniray    时间: 2014-6-4 12:17
本帖最后由 sniray 于 2014-6-4 12:22 编辑

土增税法中规定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的界定并非以毛胚房或精装房来区分,只是根据项目所在的地方相关部门规定的面积、单价、容积率指数水平在区分界定,所以不可以毛胚或精装的区分来分摊成本!顺便提醒一下,有些开发商为了自身的避税和业主的契税等问题,就将精装工程单独剥离给另一个独立法人的装修公司来收钱开票(这时候你要注意签订销售和装修两份不同的合同),这样至少规避了土地增值税环节。
作者: 老兵    时间: 2014-6-4 16:41
楼上考虑的很详细,学习了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4-6-7 09:51
前提是毛坯房和精装修房分开核算,
作者: 紫林    时间: 2014-6-9 17:03
好好学习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4-6-11 16:01
可以,差别不大,因为房地产采用制造成本法下的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计价法,如果均已销售结果一样,如果挂在存货中出现成本差异而已,一般属于时间性差异。

作者: 黄叶    时间: 2014-6-16 23:42
如果你是同一期的房子,不论会计上是否分别核算成本,土地增值税结算时都要并在一起计算增值额的。
只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房产三类

作者: 黄叶    时间: 2014-6-16 23:44
如果发改委批复不是同一个立项,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那是一定要分开的

作者: zznina    时间: 2014-6-18 14:02
学习看看了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4-6-19 14:03
有些开发商为了自身的避税和业主的契税等问题,就将精装工程单独剥离给另一个独立法人的装修公司来收钱开票(这时候你要注意签订销售和装修两份不同的合同),这样至少规避了土地增值税环节。以上做法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提醒注意的是,一定是业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期由开发商主导由业户与装修公司签订精装合同。开发商可以以收房款模式收取装修款,最后结算房款时退给业户,业户不收款直接转付给精装公司。(以上开发上以收房款名义代收精装费是掌握主动权问题,否则不需要代收)。对于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合理规避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洞悉法规,合理规避。供参考。
作者: zznina    时间: 2014-6-23 11:11
学习学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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