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2号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21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31号
(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十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 国税函[2009]342号
(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二十二)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二十三)税务总局何道成解释房地产新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二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
(二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0号
(二十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三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三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三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576号
二、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信息共享、税源监控水平不高。
(二)未按规定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纳税人基础资料不完备。
(三)征管单位征收管理台账记录不详细,管理人员对房地产开发情况底子不清,情况不明。有的征管人员对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项目数、每个楼盘的面积数、工程进度等基本情况不清楚。
(四)新、老营业税政策执行对接不到位。
(五)拆迁偿还面积未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七)未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代扣外来施工单位建筑营业税。
(八)混合销售行为未严格按政策征收营业税。
(九)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落实不到位。
(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的,未依法予以清算。
(十一)未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定,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
(十二)印花税未严格按照法定税目、税率征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未依法征收印花税。
(十三)未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税或者减征后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未依法征税。
(十四)契税征收工作不到位,契税计税价格、税率、减免税政策执行不准确。
(十五)房地产二级市场税收征管不到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所涉及的税种未依法征收、依法减免。
(十六)对未按规定依法纳税的,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执法督察的方法
(一)日常征管工作
1.检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是否建立了相对固定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是否与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建立了信息传递机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
2.检查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是否将从各渠道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进行整合归集,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及时归入税源管理档案,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询,比对分析,促进工作。
3.检查税收征管档案资料。检查纳税人档案、征收台账、纳税资料看纳税人基础资料是否齐全、纳税是否及时准确,涉税情况记录是否详细;管理人员对房地产开发情况是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项目数、每个楼盘的建设、销售等基本情况是否心中有数;是否督促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纳税;对未依法纳税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二)营业税
1.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长期挂“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2.是否有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问题,如设立两套账、将收取的房款直接转入关联单位,将不需要办理房地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阁楼、公共配套实施对外出售不计收入等等。
3.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取得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位收费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4.是否有直接坐支售楼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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