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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4-5-10 15:44
标题: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请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就适用

问题内容:

土地增值税中关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请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就适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因此“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不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包括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1/07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4-5-11 11:39
了解情况
作者: sdly    时间: 2014-7-11 16:14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作者: lihengxing    时间: 2014-7-13 19:24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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