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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预提成本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辽宁-乡音    时间: 2014-4-21 13:57
标题: 关于预提成本问题
请教国税2009-31号规定的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这一条是不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发票不全时可以预提10%,但我在2013年末是按应取得的全部建安发票预估计入了成本,我在2014年汇算前如取得全部发票,就不用纳税调整了,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作者: 漂一族    时间: 2014-4-21 17:25
是的,可以这样操作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4-4-21 17:25
是的,若不全只能预提10%,这个指完工年度清算
作者: qhdzhao    时间: 2014-4-22 09:05
如账目准确,报表随账走。
作者: 青萝    时间: 2014-4-24 11:24
是的,我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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