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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补提以前年度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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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4-3-21 11:40
标题:
补提以前年度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某公司在2011年1月汇算清缴时,发现少提了2009年及2010年的固定资折旧各5万元,2010年少提的折旧因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调整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少提的折旧如何处理,其也在2010年度进行了调整。
这样做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企业会计上已作补提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作者:
lixiaobo
时间:
2014-3-21 14:52
学习学习
作者:
momofan
时间:
2014-3-21 15:08
完整的吗
作者:
sam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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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1 16:45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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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h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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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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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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