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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fangwenjin    时间: 2014-2-17 10:44
标题: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建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湖北专员办通过对武汉市和咸宁市的11家房地产企业的调查发现,企业均没有对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开核算,但却享受了条例规定的免税优惠。税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销售收入可以分开核算,开发成本很难分开核算,只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按照建筑面积对开发成本进行分摊。
考虑到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存在于同一栋楼时,单位成本费用并无差别;而且房地产公司一般是将一栋或几栋楼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根据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及工程进度分次办理工程结算,不可能将一栋同时存在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底部商铺分开办理工程结算,因此无法分开核算成本具有其客观原因。鉴于此,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做出以下建议:
一是取消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避免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人为调节开发成本以满足税收优惠条件。这样政策上就不用规定将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产品分开核算,既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也给税务部门清算减轻压力。
二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做适当调整,有利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清算。目前要求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点,企业都没有办理竣工决算,还有很多成本该取得的票据还未取得,成本不能完全确定,因此建议考虑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时点。
三是改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目前房地产企业建安成本真实性不可靠的情况下,改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征收此税,从税务部门来说可控性更高,能够抑制企业建安成本虚高问题。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4-2-17 10:52
几个建议都说到点子上了,谢谢楼主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4-2-17 20:23
版主,:“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并非要求在进行会计成本核算时,将成本核算对象人为分为3层------11层住在,1--2层商铺吧?
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4-2-18 09:23
了解了解
作者: ヤ吖メ頭ヤ    时间: 2014-2-19 08:58
谢谢站长的分享。
作者: ヤ吖メ頭ヤ    时间: 2014-2-19 08:58
谢谢站长的分享。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14-2-20 09:26
第一点不妥!这样的话,对购买普通住宅(实际上买这些房的人大多是没什么钱的人)的人不利!
作者: 591241390    时间: 2014-2-20 10:21
嫦娥一号 发表于 2014-2-20 09:26
第一点不妥!这样的话,对购买普通住宅(实际上买这些房的人大多是没什么钱的人)的人不利!

学习学习
作者: hfcimc    时间: 2014-2-22 10:05
每天进步一点点 售价不要高过5
作者: sjzyxb2011    时间: 2014-2-22 13:40
不错,说的很到位
作者: 蓝色米    时间: 2014-2-23 15:36
利弊各有啊,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暗夜群星    时间: 2014-2-27 15:59
还隐藏了什么内容?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4-2-28 10:34
学习一下
作者: 静夜清茶    时间: 2014-3-3 11:05
不错,都是从税务局角度看问题
作者: ligaiping    时间: 2014-3-4 15:29
如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话,那就跟定率征收没区别了。
作者: 踏沙行    时间: 2014-3-10 11:49
收藏学习下
作者: zjlszj8811    时间: 2014-3-15 16:09
好资料,谢谢分享。
作者: zmh1978    时间: 2014-3-16 16:33
学习了
作者: sunny201105    时间: 2014-3-18 10:29
学习一下
作者: 清茶绿水    时间: 2014-3-18 18:10
同意此建议,简单而实用,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比例征收。建筑企业呢?
作者: 591cheng    时间: 2014-3-19 10:17
学习学习
作者: 荔枝红    时间: 2014-3-19 11:32
赞同站长的分享,如果税务机关能认同并改正更好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4-4-2 11:09
学习学习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4-4-2 11:21
说的有道理
作者: zhang11jun    时间: 2014-4-12 11:13
认真学习
作者: 药瓶子    时间: 2014-4-12 14:03
学习一下。
作者: 粉红豹    时间: 2014-4-13 20:56
看看学习下
作者: shmoyan    时间: 2014-4-14 21:20
ooooooooooooooo
作者: 天狼星    时间: 2014-4-24 14:55
观点很实用,希望国家出具政策吧。
作者: 黄黄立青    时间: 2014-4-25 17:02
学习一下
作者: zyq0504    时间: 2014-4-28 17:01
学习了楼主
作者: zyq0504    时间: 2014-4-28 17:01
学习了学习了
作者: suntls0311    时间: 2014-5-3 23:31
好文章
作者: 应总123    时间: 2014-5-11 09:05
学习学习
作者: xyyxz111    时间: 2014-5-12 11:03
进来学习额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4-5-30 14:32
不错的建议
作者: zznina    时间: 2014-6-16 11:20
学习进行中
作者: 田心    时间: 2014-9-10 11:03
学习学习。
作者: 海景花园用户    时间: 2014-9-16 13:24
全面了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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