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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法[2009]31号 三十六条 求解 [打印本页]

作者: 核子-航空    时间: 2014-2-4 12:32
标题: 国税法[2009]31号 三十六条 求解

“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为什么视同销售呀??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4-2-8 15:29
楼主给总局弄了个新文件序号
作者: 凿齿    时间: 2014-2-9 11:26
是“视同销售收入处理”,不是“视同销售”。
因为分配的是“开发产品”而不是利润,所以必然要确认一次收入。
如果已经完工,则只对差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未完工,则全额确认为收入,此时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两者的处理思想是一致的,前者是实际毛利,后则 是预计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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