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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准备往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请前辈们进来回答一下,谢谢 [打印本页]

作者: 陈陈焦焦    时间: 2014-1-28 22:10
标题: 准备往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请前辈们进来回答一下,谢谢
方欣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起开发销售A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截至2012年5月底,已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占可售面积的90%,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清算申报资料显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8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2000万元(不包括预提成本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为54000万元,已纳可扣除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024万元,剩余尾房1万平方米按已售房产均价计算估价为6000万元。
本次清算项目总成本为8000+22000=30000(万元),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成本为30000÷10=3000(元/平方米)。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计算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0+(8000+22000)×20%+(8000+22000)×10%+3024=42024(万元).请教一下这里(8000+22000)*20%+(8000+22000)*10%这里为什么要分别乘以20%和10%??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4-1-31 22:10
楼主是癸巳年最后一帖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4-2-7 13:38
海蛎子 发表于 2014-1-31 22:10
楼主是癸巳年最后一帖

按照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房地产企业可扣项目允许为开发成本与地价之和20%加计扣除,另外如果开发费用(财务费用)利息不能提供依据,也可按开发成本与地价之和的10%扣除,这是细则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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