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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滞纳金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ary198210    时间: 2014-1-15 19:53
标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滞纳金的问题
本地区土地增值税采取预征方式,高档住宅按3%预征,普通住宅按2%预征,单位在申报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把部分高档住宅按普通住宅在申报,导致高档住宅土地增值税少申报12万,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多申报8万,请教一下汇算清缴调整的时候是不是只要直接补交4万土地增值税,并且滞纳金每天按12万*0.05%还是按4*0.05%?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4-1-16 14:05
你这是预征类型选择上的错误。不需要征收滞纳金
作者: Dk~boom    时间: 2014-1-16 15:05
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采取预征方式,无需缴纳滞纳金
作者: syf209    时间: 2014-1-16 15:51
就这样最好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4-1-17 09:39
税目不同是不能抵顶的,3和2 对应税目预缴,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的跟土增没关系。这部分土增应该去税务局看下情况,可能没有滞纳
作者: 好顺    时间: 2014-1-21 21:41
谢谢了
作者: chrischowlin    时间: 2014-6-23 13:35
每天学习,快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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