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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4-1-15 17:59
标题: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4-1-16 08:24
最近也是看到这个文件,但是实践中很少见到这种自己拆自己还了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4-1-16 13:55
这跟代建的差别在那里呢?
作者: 东方红了 时间: 2014-1-19 23:16
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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