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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注意“管理费用-电话费”科目的审查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3-12-27 13:14
标题: 应注意“管理费用-电话费”科目的审查
【被审单位】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审查单位】XX地税局
【案    情】
一、基本情况
该单位属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企业,注册资本:9660000元人民,经营范围:对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旅游业、采矿业、工业、农业牧渔业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256716元,会计利润-21862元。
二、发现问题、处理及法律依据
2010年6月23日,地税局对该单位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时,发现“管理费用”科目中电话费支出金额较大,于是认真核对了相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原来,该单位为加强通信费用管理,实行话费包干,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话费补贴300元,以自制清单在“管理费用-电话费”科目列支,全年累计列支通信费补贴27000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0元,该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为-21862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138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条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补企业所得税1284.5元、加收滞纳金14.77元、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1284.5元。
闽地税政[1999]38号文规定:各地区各单位发放的代金或自行确定的通信现金补贴应并入领取当月个人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计算应补扣职工工薪个人所得税385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罚款385元,同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评析】
本案中,企业为加强通信费用管理,以包干形式向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发放每人每月话费补贴300元,根据新税法规定对于没有实际发生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0元。
该企业财务人员对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发放通信费补贴,而不以实际发生通信费作为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规定的真实性原则。今后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应注意“管理费用-电话费”科目的检查,对发生金额较大的,应作进一步审查,看支付单据是否为合法凭证,看是否有发放代金或自行确定的通信现金补贴而未并入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行为。
另外,闽地税发[2003]57号文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按人均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是不妥的,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明确了税前扣除要真实、确定,此文与新法存在明显的冲突,因此,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除了判断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几个原则外,还应该注意政策文件的有效性。
作者: 游斌国    时间: 2013-12-27 13:31
学习,谢谢!
作者: 好顺    时间: 2013-12-27 22:42
谢谢了,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3-12-28 10:19
学习学习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3-12-28 16:52
昏昏昭昭 发表于 2013-12-28 10:19
学习学习

呵呵,
作者: 索马    时间: 2013-12-29 10:35
谢谢分享
作者: zhiqiang    时间: 2013-12-29 10:50
学习学习嘻嘻嘻
作者: higelisa    时间: 2014-1-8 10:28
谢谢楼主,很好的案例,学习一下。
作者: 冰雪天使    时间: 2014-2-24 18:28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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