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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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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3-12-23 21:20
标题:
房地产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情形
作者:樊其国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3-12-16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逐步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这一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明确。笔者经过梳理,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几种主要情形,应当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转让在建工程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第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售后回租缴纳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
怀传
时间:
2013-12-24 07:56
回复,学习,提高自己。
作者:
xcwrm
时间:
2013-12-24 09:05
学习了
作者:
北大荒麦子
时间:
2013-12-24 09:30
房地产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几种主要情形 [
本文来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原文详见:
http://www.fdckj.com/thread-63223-1-1.html
作者:
1025634699
时间:
2014-1-10 08:51
作者好像很有名,我看看
作者:
断罪の花
时间:
2014-1-16 22:17
好好学习
作者:
税海
时间:
2014-1-16 22:41
学习学习
作者:
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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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7 09:04
研究一下
作者:
idaqiqi
时间:
2014-2-7 15:41
学习学习
作者:
吴言
时间:
2014-3-22 18:59
学习,提升自己
作者:
2693673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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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6 10:42
有几种情况,哪一个好
作者:
散步的云彩
时间:
2014-6-23 10:40
好像有个叫樊剑英的吧
作者:
cwj82316927
时间:
2014-6-23 14:15
要学习运用,处理好
作者:
cwj82316927
时间:
2014-6-23 14:23
总结的较好,要学习
作者:
zrq047823
时间:
2014-6-23 16:56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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