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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3-12-9 16:20
标题: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规定有哪些?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免税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含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①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外,凡建造民用住宅出售,一律按普通标准住宅处理。
对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建的普通标准住宅则不能享受此政策。
  ②如何理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界限。按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免税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因同样原因动迁,而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比照上述规定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优惠政策。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特殊情况具体征免政策。
  ①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②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③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④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 有一点糊涂    时间: 2013-12-9 17:33
学习一下!!!
作者: 1105637612    时间: 2013-12-10 09:31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应总123    时间: 2014-5-10 20:55
学习学习
作者: lb39480    时间: 2014-5-20 11:14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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