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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混合性销售提供发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kks 时间: 2013-11-26 16:07
标题: 混合性销售提供发票问题?
混合性业务
我公司食堂铝合金门窗安装,与上海铝业公司签订《材料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包干价11万(没写清材料费和安装费),现准备采用第1种方法。
1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万。实际操作比较方便,对方可以开。如果这么入账,以后有什么税务风险?
2开建安发票11万。有时对方公司全额开建安发票。
3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万,开建安发票2万。实际操作有困难,对方公司要办外出经营证来海南地税开2万的建安发票。
我快被混合性业务绕进去了,首先是生产厂家还是销售公司不好区别,要找营业执照,有时看不清楚;另外金额小的,外出经营证办理要一定时间。有时真想只要有发票就行了,以后税务来稽查再沟通了。
作者: 贺雪峰 时间: 2013-11-26 23:47
无论你选择哪种方式,都不会有税务的风险。
理由:选择第一种方式,取得11万的增值税票,你可以说,自己买的铝材,组织员工安装的;这个并不牵涉到甲供,提供建筑业劳务(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其计税价款应包含材料价款,但门窗工程属于装饰装修工程,并且食堂是自持的不是转让出售的,更加不涉及建筑业营业税;
理由:选择第二种方式,取得11万的营业税发票,在海南省若无外管证也可以到窗口开票,只是多了建筑业所得税代征,貌似自2012年起,建筑单位在海南承揽业务必须在海南省内成立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但这只是行业管理的规定;税局可不管这些,只要你有合同,有营业执照,哪怕你没有外管证,窗口也可以开票,只是多了个企业所得税代征。
理由:选择第三种方式,取得8万增值税票和3万的建筑业税票,这个也无税务风险;无非是那3万建筑业税票同上代征所得税。
作者: 快计 时间: 2013-11-27 11:45
高手,学习了
作者: 孜孜以求 时间: 2013-11-29 09:23
如果是我,采用第三种方法,因为这个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里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条例规定“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作者: ken75 时间: 2013-12-5 17:26
贺雪峰 发表于 2013-11-26 23:47 
无论你选择哪种方式,都不会有税务的风险。
理由:选择第一种方式,取得11万的增值****,你可以说,自己买 ...
请教一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 入户门 供应商如果只开增值税发票过来 会有涉税风险吗
作者: weipengforever 时间: 2013-12-5 18:21
三种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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