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以房抵工程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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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bh137955161
时间:
2013-11-22 16:24
标题:
关于以房抵工程款的问题
我公司现在和承包商正在解决如何用房子抵工程款的问题,并且是抵顶的分包商的工程款,希望大家更提供建议 如何防范税务以及事后避免争议
作者:
Dk~boom
时间:
2013-11-23 09:01
抵工程款的房子签合同前先让分包商签工程款等价借条或收据,该房产视同销售,开具不动产发票,照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即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要在收据或借条上注明抵工程款等字样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3-11-23 09:24
抵工程款当然要分包商开来施工发票,然后是各算各的账,可能抵工程款并不是施工单位要房子,而是把房子卖给个人,这样的话就让施工方写一个开发商免责说明,说明开发商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施工单位,
作者:
lixiaobo
时间:
2013-11-25 08:57
wpjmymm 发表于 2013-11-23 09:24
抵工程款当然要分包商开来施工发票,然后是各算各的账,可能抵工程款并不是施工单位要房子,而是把房子卖给 ...
同意说法
作者:
wqvcwhb
时间:
2013-11-25 18:25
同意楼上的
作者:
付莉辉
时间:
2013-11-26 13:58
同意楼上的观点,各算各的账
作者:
贺雪峰
时间:
2013-11-27 00:58
1、从以房抵债的主体来分析
原本主体是开发商和承建商,而将来要过户的显然是自然人(承建商老板或承建商寻觅到的业主),因为如果先过户给承建商,再过户给自然人就意味着“二次交易”。
也就是说,工程款=销售款,但承建商却并不=业主。
首先,要注意债务的免责条款的规范;其次,要注意免责条款的生效时间;要注意房屋抵债的计价和产权面积补差的处理。
2、从乙方抵债的时间来分析
有些人说要与承建商提前递交收据,也有些说要提前签好乙方抵债的合同。
其实以笔者的房地产从业经验来看,写个补充合同做为主合同的附件就可以了。
“若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超过N年,则乙方有权按××元/平米的价格用某栋某单元某房抵债,多退少补”
提前写收据是不可取的,那样,收据一写,就意味着预售收入已经实现,要交营业税、预交土增税和所得税;写个N年不付款,那么只要你不付款就必然是实现以房抵债了;而且,一般承建商抵债的价款与市场销售价格是有差异的,抵债条款前置,并拖了几年,价格优惠,税局也不能拿“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来说事了”
作者:
cicichen
时间:
2013-11-27 10:06
先签折抵合同,约定换房事项金额,和折抵工程金额,多退少补等事项
作者:
绿茶小仙女
时间:
2013-12-9 14:46
分开计算,房子做销售处理,然后支付工程款(含税价格)
作者:
大唐狄仁杰
时间:
2013-12-9 19:40
分拆为销售房屋和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该开票开票,该缴税缴税。如果不是分包商给你们开票,而是承包商给你们开票,那这个问题就很复杂了。
作者:
李晓春
时间:
2013-12-10 16: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以房产抵工程款属“转让财产”,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作者:
我本轻狂
时间:
2013-12-12 09:56
rhf g gh
作者:
chabei29
时间:
2013-12-12 10:33
同意楼上
作者:
2693673581
时间:
2014-5-12 10:41
非货币性交易处理
作者:
xyyxz111
时间:
2014-5-14 09:14
先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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