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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样板间装修不得直接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3-11-18 08:55
标题: 样板间装修不得直接税前扣除
样板间装修不得直接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2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开发了一个全住宅楼盘,为满足商品房的销售需要,该公司在楼盘售楼处准备了4套样板间供客户参观,而企业会计却将发生的样板间装修费用32.56万元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对此,税务人员指出,装修样板间所产生的费用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应当将装修样板间所产生的费用按成本对象归集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从而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产品完工销售实际结转销售成本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nthzy    时间: 2013-11-18 10:14
装修样板间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造费

作者: 有一点糊涂    时间: 2013-11-18 16:16
学习一下!!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3-11-18 21:03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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