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请教大家:房地产企业原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后,又出售,如何缴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韩    时间: 2013-10-22 17:43
标题: 请教大家:房地产企业原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后,又出售,如何缴税?
大家好!请教大家如题:我公司想先将目前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以后再出售。这个问题涉及的税费,是否有分年限的问题,比如转为自用后多少年出售,税费是否一样?以二手房出售,房产局交易那边还涉及到什么费用呢?
还有,如果出售的话,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出售?
谢谢大家!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3-10-22 22:10
1、自用房产不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使用期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还有**的时候需要缴纳契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3、自用房产出售的时候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出售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阿韩    时间: 2014-2-18 11:03
谢谢楼上的帅哥!
作者: fangwenjin    时间: 2014-2-18 11:20
本帖最后由 fangwenjin 于 2014-2-18 11:23 编辑

一般是如果自用期间在1年以内,按照新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自用期间超过1年的,按照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最大的影响是:不允许20%加计扣除)。
其实,我感觉国税发[2009]31号文中对于12月内自用转为出售,折旧额不能税前扣除这个条款是虚设的,没有实际意义。而土地增值税中对新房和旧房的清算规则却存在很大差异,影响比较大,这个应该重点关注。

作者: 阿韩    时间: 2014-2-18 11:23
fangwenjin 发表于 2014-2-18 11:20
一般是如果自用期间在1年以内,按照新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自用期间超过1年的,按照旧房计算缴纳土地增值 ...

哦,这样,好的,谢谢!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