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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3-10-15 08:37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46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12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发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二、相关款项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由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是已入库税款的纳税人,退款行为系将税款退至异地第三方账户,因此,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对此作出特别说明,并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递交东莞市当地国库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承办              2013815日印发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3-10-15 08:46
这份文件挺值得深思的,非法经营活动在未被认定前,为保持税收的中性,维护税收的公平,对非法所得也要征税,一旦被认定,违法活动所得被追缴,相应的税款也作为非法所得追缴。引申开来,对于房地产行业中较普遍的关联方之间借款,未收取利息,却被税务局调整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相互借贷是违法行为,对该所得应予收缴。现在税务局想当然地认为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就一定要有利息 ,这不是想当然地认为企业会为了利息收入去从事可能被有权机关收缴非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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