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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3-9-26 22:24
标题: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由此,坊间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是:母公司以土地、房屋作价向子公司增资,是否符合4号文这一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待遇?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我们不妨向前追溯,看看4号公告之前的一些文件规定,事实上,4号公告的这一规定并非全新创设,而恰是渊源于之前的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而514号文所引用的财税〔2003〕184号文中,有如下的表述:“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到了国税函〔2006〕844号文,这句话被进一步阐述:“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由此我们发现,2012年4号文的该条规定,恰是来源于财税〔2003〕184号文和国税函〔2006〕844号文,而这两个文件中的这条规定,又在国税函〔2008〕514号中被引用为“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我们认为,尽管上述文件(财税〔2003〕184号文、国税函〔2006〕844号文以及国税函〔2008〕514号)目前已经失效,但是其逐步扩展形成的法条意思表示,应该仍然为采用了上述文件中同样语句的2012年4号文所涵盖,据此,我们判断,4号文中所表述的“划转”,包括了国税函〔2008〕514号中的母公司向子公司增资行为,应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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