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把握 [打印本页]
作者: 卢雅琴 时间: 2013-9-26 11:03
标题: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把握
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概念,而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还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 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3-9-26 13:43
10元??????????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3-9-26 13:44
凑齐才看吧??????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3-9-26 13:45
学习学习!!!!!!!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3-9-26 13:45
内容不多?????????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3-9-26 13:56
可以看!!!!!!!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13-9-26 13:57
可以!!!!!!!!!!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