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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除甲供材外的零星工程用材料,要交营业税吗? [打印本页]

作者: wudaben123    时间: 2013-9-18 21:14
标题: 除甲供材外的零星工程用材料,要交营业税吗?
请问,除甲供材外的零星工程用材料取得商业销售发票能不能直接计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如:进户门工程,厂方销售负责安装,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弱电用的PVC管材、零星工程用的墙砖等,这类业务需要把材料和劳务分别开增值税和建筑业发票吗?如果仅以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会被税务要求做为混合销售行为交营业税吗?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3-9-18 21:33
第一点:进户门就不属于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就是房地产企业采购供应给施工单位安装,施工单位的计税基础中应该包含这部分甲供材料的金额。
作者: 狼毒花    时间: 2013-9-18 21:35
本帖最后由 狼毒花 于 2013-9-18 21:45 编辑

第二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进户门厂家有施工资质,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将货物和劳务分开,劳务部分提供建筑业发票,避免税务风险
作者: wudaben123    时间: 2013-9-18 22:25
非常感谢啊
作者: 索马    时间: 2013-9-19 19:34
学习学习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3-9-20 11:13
路过学习一下
作者: fang_di_chan    时间: 2013-9-20 19:13
学习学习
作者: 天涯子    时间: 2013-9-22 09:21
来学习学习。
作者: hm335302    时间: 2014-9-27 17:30
天涯子 发表于 2013-9-22 09:21
来学习学习。

如果没有资质呢?是不是只能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入成本吗?
作者: colour_hh    时间: 2015-12-23 14:18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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