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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人防地下车位,一次性买断使用权。是否可纳入土增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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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k5070
时间:
2013-9-17 16:11
标题:
非人防地下车位,一次性买断使用权。是否可纳入土增税清算?
求依据,江苏省规定。
作者:
王娜1980
时间:
2013-9-17 16:45
当然了,因为不是公共配套,本着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收入纳入总收入,车库的成本也一定要纳入总成本,一并计算土地增值税!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3-9-17 20:02
好象就是这样的,江苏省还有另外的规定吗
作者:
游斌国
时间:
2013-9-17 20:58
地方性政策,不同地方处理不一样。需参照当地土地增值税政策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3-9-17 21:18
江苏省南京地税2011年12366答疑
4、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对这笔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地下车位到底是出租还是销售不动产,各地规定不一。绝大多数地税主管部门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车位的长期租赁行为定性为销售不动产。具体还是需要向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咨询确认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9-17 22:21
学习了
作者:
934175405
时间:
2013-9-17 22:39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的车库(车位),如转让使用权或提供车库(车位)长期使用权且使用年限和房地产的使用年限相同的,其取得的收入应并计房地产开发销售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作者:
wk5070
时间:
2013-9-18 09:26
多谢各位,只是想事先准备下,待实际清算时有个思想准备。
作者:
pinglumiao
时间:
2013-9-18 11:17
一次性的视同销售 一般税务局都会计算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3-9-20 10:38
长期租赁,应该视同销售,
作者:
cpmhq
时间:
2013-9-21 20:16
不涉及到产权转移肯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给他办产权了,开开具不动产发票,那你就得缴纳。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3-9-22 21:21
认真学习过!
作者:
苍生笑
时间:
2013-10-6 14:28
一次性买断使用权,视同销售,收入成本都会纳入。而且,收入一般会大于成本,有利于企业。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3-10-6 14:36
934175405 发表于 2013-9-17 22:39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 ...
我也想看看呀,
作者:
king200639
时间:
2016-3-30 11:13
v好东西,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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