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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主体钢结构施工既提供材料又负责安装开具什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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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DINGADU
时间:
2013-9-12 08:30
标题:
主体钢结构施工既提供材料又负责安装开具什么发票!
施工方既提供主体钢结构的材料,又提供主体钢结构的安装,这种情况属于混合销售吗?施工方提供主体钢结构的材料开增值税发票,主体钢结构的安装工程款开建安发票,这样税局那边通得过吗?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3-9-12 09:36
应该开建筑安装发票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9-12 09:45
整个经济活动应该是一个建安工程,应该包含材料
作者:
新兰
时间:
2013-9-12 10:12
如果承包方有资质并且合同中将材料与安装分别注明的,钢结构应该开销售发票,安装部分开建筑业发票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3-9-12 14:26
按主合同内规定内容核算,是包工包料还是料、工各算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9-12 15:16
学习了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9-12 15:27
学习了
作者:
清远
时间:
2013-9-12 16:17
钢构工程属于混合销售范围,合同要规范,要有货物生产证明等,与税务也要提前做好沟通。
作者:
小乐儿
时间:
2013-9-13 10:30
按主合同内规定内容核算,是包工包料还是料、工各算
作者:
开心心雨
时间:
2013-9-13 11:03
根据国税2111-23号公告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应该分别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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