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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集资建房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浙江    时间: 2013-8-29 10:32
标题: 集资建房
        对从事房产地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可当企业用集资建房的方式收集资金,是否,不属于预售房收入?当项目取得预售证时,这集资款才转为预收帐款;开始预征土地增值税? 这种方式节约了利息支出,清算时,是否按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作者: huangningoo    时间: 2013-8-30 09:31
请高手回答
作者: 小小傻瓜    时间: 2013-9-9 17:29
很实用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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