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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物业费减免的账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8-16 20:30
标题: 物业费减免的账务处理
下面是会员“玉兰”的一个问题,代为求问,征求大家的意见

假如开发公司在销售并也开具了产权发票时,(办好了房产证)销售部要优惠给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一年或二年物业费,房开公司付款,同时取得了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应如何做会计处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8-16 20:31
个人意见:应该进销售费用

听听大家的意见
作者: lxb    时间: 2008-8-16 22:08
物管发票应该是给客户的吧?个人意见:这实际就是赠予,需代扣个税,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lxb    时间: 2008-8-16 22:09
在“营业外支出”才反映了该业务的实质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8-16 22:12
可以理解为促销手段,有的公司会在销售的时候就给予免若干年物业费的承诺

或者承诺老客户带来新客户,则给予老客户免物业费的待遇

也算是为了促进销售的支出吧
作者: lxb    时间: 2008-8-16 22:30
其实这就是房产企业的一种促销手段,会计上可以在“销售费用”科目中处理,在税收上这行关键是为反映了“物业发票是开给客户的,且物业服务也是今后客户在接受”这么一个实事,这不同于一般的“销售赠物”的促销手段。税务多半会被认为是“赠予”业务处理。
个人理解哈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8-17 07:20
发票肯定是不会开给客户的

换个思路,可以将这笔钱作为前期物业费开给房产公司,这样还可以进开发间接费或者直接进入成本,如果是自己公司的物业企业,干脆就不用结算这笔费用了,缴了流转税,还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不划算
作者: lxb    时间: 2008-8-17 07:34
如客户不要发票。支持主席的观点
作者: 艺曼    时间: 2008-8-18 13:37
我认为,尽管发票开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也不应进入开发成本或费用,易带来税务风险。我比较支持IXb的观点
作者: woniu    时间: 2008-8-22 14:48
开不开票都是实际发生的,总会被发现,我也认为涉及个人所得税,比较麻烦,不建议使用,还不如直接优惠房款来的方便而且没有涉税隐患
作者: 天平猫    时间: 2008-12-26 12:45
进了销售费用,税务没说什么。
作者: wsy1982    时间: 2009-2-20 13:33
楼上的,但是会不会在个税上出问题,赠予那块
作者: lhll731    时间: 2009-2-20 14:09
支持"发票开给房开公司,进销售费用"观点
作者: 初做会计    时间: 2009-2-20 14:25
老带新是销售的一种手段,应尽销售费用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3-9 12:30
发票肯定是开给开发公司的,我认为应进入销售费用
作者: 旮旯旭    时间: 2012-5-18 17:27
抵客户物业管理费,这样,给客户的优惠就转变为公司的合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同时客户又享受了优惠,又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韩冰冰    时间: 2012-5-21 11:57
学习一下
作者: 青鸟飞    时间: 2012-12-4 11:07
期待更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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