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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版主和各位有经验的朋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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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cobio
时间:
2013-8-15 17:29
标题:
请版主和各位有经验的朋友指点
一个房地产公司(A)想收购另外一家房地产公司(B)。
B公司有土地。 A公司想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达到取得B公司土地。 那B公司的土地是几年前买的,假设2000万,现在卖出去的市场价可以达到1亿的。
A收购B公司,是不是要交土地增值税呢? 我查到相关政策是下面的21号文。
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作者:
无语紫丁香
时间:
2013-8-16 09:08
那就是要交土地增值税了
作者:
展翅
时间:
2013-8-16 09:22
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A公司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作者:
icobio
时间:
2013-8-16 10:36
B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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