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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骑牛人:关于境外付汇设计费税法援引及推理 [打印本页]
作者: 贺雪峰 时间: 2013-8-10 11:55
标题: 骑牛人:关于境外付汇设计费税法援引及推理
本帖最后由 贺雪峰 于 2013-8-10 22:25 编辑
关于境外境外劳务问题的探讨及推论过程
一、关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推论:营业税是必须要缴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推论:如果设计劳务发生在境外,企业取得设计所有权,则支付企业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设计劳务发生在境内,(譬如来实地测量、考察、完成设计等等),则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设计劳务发生在境外,设计所有权归外资方,企业仅拥有使用权,请参见不得不说的秘密。
不得不说的秘密:一般境外设计是只转让使用权的,所有权属境外方拥有,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注意到这点的话,那么恭喜你,“躺着也会中枪”!因为,这个时候,由于您没有所有权,税局将不再将之界定为设计劳务,而是将之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没啥好说的了,就看着人家免税,自己老老实实地交所得税吧!
三、关于代扣代缴税金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1、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价内税与价外税
价内税,税金由销货方承担,税金包含在销货方的收入中,譬如营业税。
家外税,税金由购货方承担,税金不包含在销货方的收入中,譬如增值税。
2、分析
代扣的营业税金能否扣除呢?显然是不能的,因为这是销货方的成本构成部分,不是你买方的,否则叫什么代扣代缴呢?代扣代缴的中文意思就是,您只是个二传手,这个跟您没啥关系滴!
代扣的所得税金能否扣除呢?显然是不能滴,要是所得税前能扣除别人应承担的所得税,这也太能扯了?!
那您缴的税金算怎么会事呢?姑且算是您对外资方的捐赠吧,呵呵,外资终究不是慈善机构哦,当然不能扣!
四、防范要点及如何防范
1、完成设计劳务必须在境外;
2、必须取得所有权;
3、完善合同价款修正。签订补充条款,修正合同金额,修正后交易价款=原合同价款÷(1-营业税及附加率)。只有如此才能就修正合同金额入账税前扣除,而非代扣代缴别人的税费作为自身企业的税前抵扣项。
五、法理推论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笔者按语一:
【从字面意思理解,遵循业务属地原则,劳务发生在境外,不交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笔者按语二:
【从字面意思理解,遵循当事人属地原则,当事人中只要有一方归属境内,要交营业税。自此,业务发生在境内的要交营业税;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只要当事人其一在境内,也要交。】
————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笔者按语三:
【双重判定标准下,境内当事人在境外从事①建筑业、②文化体育业(不含播映)得以单独豁免。】
————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①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③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①文化体育业(除播映),②娱乐业,服务业中的③旅店业、④饮食业、⑤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⑥沐浴、⑦理发、⑧洗染、⑨裱画、誊写、镌刻、复印、⑩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判定终极标准(笔者结论)
凡不属于下列豁免(一)(二)的,一律采取业务属地或当事人属地双重标准进行裁定。
(一)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如属于境内向境外提供的,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含播映)不交营业税。
(二)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如属于境外向境内提供的,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例举法①文化体育业(除播映),②娱乐业,服务业中的③旅店业、④饮食业、⑤仓储业、⑥沐浴、⑦理发、⑧洗染、⑨裱画、誊写、镌刻、复印、⑩打包劳务不交营业税,显然我国税收实际情况,发生的比较多的咨询劳务、设计劳务等并不在例举范围内,因此是需要计征营业税的。
作者: 贺雪峰 时间: 2013-8-13 09:21
本帖最后由 贺雪峰 于 2013-8-13 09:22 编辑
转自http://bbs.chinaacc.com/forum-2- ... 216407-1420019.html
问:A公司是境内**生产企业,于2011年8月与香港B公司签订设计策划服务协议,委托B公司对其开发项目提供设计策划服务,合同规定由B公司派员到A公司具体实施,至2011年12月结束,B公司在我国无任何分支机构。 A公司支付B公司设计策划服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发生在境内的劳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该劳务输入国(地区)是否和中国签定了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安排);
2、如果和中国签定了税收协定(或者安排),还要判断其经济业务行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国税发[2008]70号),对于提供劳务一般都执行183天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香港与中国签定了税收协定,且B公司的派遣人员在境内提供服务的时间不超过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也无需替B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项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该项设计策划服务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则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在境内时间是否超过183天,均应按收入全额10%预提企业所得税。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本例中B公司并未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因此,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当然,如果B公司在华停留时间超过183天,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应按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的通常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对其利润率进行核定,再以该项服务费收入乘以利润率后再乘以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利润率的确实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相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骗子11 时间: 2013-8-13 16:16
关于境外境外劳务问题的探讨及推论过程
作者: 小小会 时间: 2013-8-17 09:55
贺 哥都涉及境外劳务了~顶!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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