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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公司的账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恋蝶    时间: 2013-7-31 16:52
标题: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公司的账务处理
A公司有一土地,B公司是具有房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公司,A公司出地,B公司出资合作建成房产后销售,两公司共担风险,共同分配利润,请问A公司的土地要更名到B公司名下吗,AB两公司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和税收处理,还有一种方案是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来股B公司的账务处理和税收,并且两种方案哪种更利于税收筹划?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3-7-31 20:52
股比,出资额,确认收益
作者: 恋蝶    时间: 2013-8-1 11:56
茶心如禅 发表于 2013-7-31 20:52
股比,出资额,确认收益

可以说详细点吗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3-8-1 16:25
也想学习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8-1 16:40
恋蝶 发表于 2013-8-1 11:56
可以说详细点吗

合作建房  是一个争议很大的地方
我说下个人观点
两公司风险共担共同分配利润,实质上经济行为的判定应属于股权性质的投资,这么做的一个前提是要成立一个合营公司,成立合营公司后,土地视为入股,无需营业税。只对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对分红也不收营业税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8-1 16:4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 〔 1995 〕 0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那么直接投资B公司,土地需要评估然后有一道土地增值税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8-1 16:44
不过土地增值税多一道倒也不是坏处
作者: 恋蝶    时间: 2013-8-7 16:08
茶心如禅 发表于 2013-7-31 20:52
股比,出资额,确认收益

请问B公司的账务处理
作者: 恋蝶    时间: 2013-8-7 16:13
请问如果是来股的形式投资,那么B公司的账务处理,(一边计入土地成本,一边挂实收资本科目吗)
作者: 绿茶小仙女    时间: 2013-12-9 15:07
,以土地拍卖价格,进行增资做股本。借:开发成本--土地款  贷:实收资本
作者: 有一点糊涂    时间: 2013-12-9 15:20
学习一下!!
作者: 思空星竹    时间: 2013-12-9 15:22
学习一下,高手们是如何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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