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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公司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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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春
时间:
2013-7-26 16:00
标题:
我公司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我公司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你公司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只要不超过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实际上缴到国家规定的社保机构,企业以现金形式随同工资一起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允许税前列支。
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作者:
zhoujun_6
时间:
2013-7-27 07:00
不错,很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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