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请教一下,关于房地产项目预提费用在土增税中的处理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暗夜群星    时间: 2013-6-24 17:09
标题: 请教一下,关于房地产项目预提费用在土增税中的处理问题
请教一下大家,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房地产项目有一部分费用允许以预算的方式计入计税成本,详细如下 ,我想问下同样的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怎么处理?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作者: xcwrm    时间: 2013-6-25 09:16
学习了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3-6-26 17:07
你的意思不会操作还是没明白!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3-6-26 23:07
所得税的文件和土增不同
土增对于预提部分不可扣除
土增对票据一个要求是据实发生,一个是票据有效,要求更为严格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3-6-27 10:21
土增不承认预提,而且配套等有严格的手续要求
作者: 暗夜群星    时间: 2013-6-28 17:16
谢谢几位。是哪个文件有比较明确的文字表述呢?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