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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名,一定要按其交款同据,做 [打印本页]

作者: 茶心如禅    时间: 2013-6-14 05:07
标题: 加名,一定要按其交款同据,做

作者: 别了温哥华    时间: 2013-6-14 09:51
咨询当地房管局
作者: sdmcljg    时间: 2013-6-14 14:09
不一定非得依据收款收据,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中可以作为共有人处理,就是俗称的加名,作为产权共有人即享有共同处置该总房屋的权利,未经产权共有人的同意不得处分处置该宗房产。即使处置善意相对人也不发生效力。具体在办理产权证填制登记申请时,可以填写产权共有人或没有产权共有人,与不动产销售发票没有直接联系。
作者: tzpyl    时间: 2013-6-15 10:07
咨询当地房管局

作者: 善德    时间: 2013-6-15 17:03
学习一下
作者: tienan2002    时间: 2013-6-16 15:53
咨询房管局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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