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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地下车位 [打印本页]

作者: qq1998    时间: 2013-5-7 22:42
标题: 地下车位
开发企业单独建造的地下车位,单独出售,其相关的收入和单独结算的地下车位成本,全部计算非普通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否正确?

作者: dekhtk    时间: 2013-5-8 11:45
我的理解是正确的
作者: 漂流部落    时间: 2013-5-8 16:11
应该属于非住宅商品房,是正确的。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3-5-8 16:50
恩。
作者: 日升    时间: 2013-5-8 21:32
学习了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3-5-9 16:03
应该是吧
同意楼上
作者: 重武器    时间: 2013-5-10 16:34
首先要看地下车位是否能办理产权,如不能,从土增税暂行条例来说是不应该作为土增税清算对象的。但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如出让的地下车位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时间一样,视同产权转移,列入非普通住宅清算。所以,要仔细看看当地的规定。
作者: 张觉先生    时间: 2013-5-13 10:37
首先要看地下车位是否能办理产权,如不能,从土增税暂行条例来说是不应该作为土增税清算对象的。但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如出让的地下车位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时间一样,视同产权转移,列入非普通住宅清算。所以,要仔细看看当地的规定。
作者: 展翅    时间: 2013-5-13 11:16
有国税局文件规定的。正确。
作者: 桔梗    时间: 2013-9-15 23:15
同意 “重武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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